這是宣傳台灣的RTM服

 

(若不知道什麼是RTM就自行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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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關於伺服器、所使用模組事情都在裡面

規則: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PwUIlByy6rfqpuD2bsRSE5im6hhhCcY6JuNh2U5Lhtk/edit?usp=sharing

伺服器管理規則 – 2018/ 8/13 修訂

前言

     本規章係由Facebook社團【PC】Minecraft RTM鐵路總局  所屬伺服器【PC】RTM server 1.7.10   管理層(以下稱鐵路總局) 所制定的版務及伺服器運作規定,紀錄了伺服器一般規則、遊戲制度及版務規定。在伺服器中所有成員,包括鐵路總局全體人員,均有義務遵守本規章所記載之所有事項。

第一章:一般規定

 

 

     13.不可利用遊戲Bug來遊玩本Server。

第二章:建築規定

 

 

第三章:路線發展規定 (報團制度)

 

 

 

 

一、聯盟名稱

二、成立宗旨

三、負責人名稱ID(包含鐵路單位名稱)

四、成員名單及職責

  1. 有新人欲加入既有鐵路聯盟時,其權限為探險者模式將進入所謂的身分確認

           序。有關新人的人事設定、權限申請設置或欲加入既有聯開計畫等身分確認細

           節,必須由聯盟主席或聯盟重要幹部通報鐵路總局並由鐵路總局回覆始得完成

           身分確認程序。若發生有未經身分確認的新人在任何頻道隨意要求更改權限,

           鐵路總局將處以該新人禁止進行身分確認及修改權限一星期

第四章:”鐵路聯合開發計畫”審核規定

 

 

二、開發參與單位及任務分發狀況

三、路線名稱及規劃(包括路線示意圖)

四、機電系統規劃(無線紅石頻道頻段註冊)

五、路線所屬車站周邊開發計畫

  1. 提案方 提交”鐵路聯合開發計畫”之前,需事先勘查提案區域是否已重疊(衝突)其

         他已立案鐵路聯開計畫的區域。
     4. 承第3點,若提案區域已與其他已立案鐵路聯開計畫的區域重疊,提案方需與當

         事鐵路聯盟協調或取得同意建造涵蓋區域的路線。
     5. 承第4點,提案方提交前需確認與當事鐵路聯盟完成協調程序,並在向審查方

         交”鐵路聯合開發計畫”時主動說明與其他提案重疊區域的當事人協調程序結果。
     6. 審查方於收到提案方的開發計畫後,需與提案方確認立案區域的重疊狀況,若檢

         查有誤、檢視計畫時發現提案方隱匿提案區域與其他案子重疊事實,審查方得予

         以駁回案子並禁止提案方重提相同案件一星期
     7. 若提案方提交的”鐵路聯合開發計畫”獲得通過,事後發現被重疊區域當事人沒有

         收到提案方的通知以及確認協調程序結果符合需要而權益受到損害並經審查方

         證屬實,受害當事人得全權要求提案方做出任何處置。若提案方故意不從,審查

         得立即撤銷提案方原通過計畫並立即實施禁建。

第五章:管理人員職務

 

 

第六章:處罰事項

  1. 本章敘述伺服器成員在觸犯第一至第三章規定時,OP以上權限管理員群使用的處置方式。
  2. 依照犯規情節,管理員可用的處罰方式分為以下:

勸導:當事者犯規情節明確但是輕微,由管理員實施勸導,
並處以禁建(禁止建造、修改鐵路及相關設施),前述罰則將持續3天

 

黃牌警告:當事者犯規事實重大或是輕微犯規累犯,處以黃牌警告提醒之,
並處以禁建(禁止建造、修改鐵路及相關設施),前述罰則將持續2星期

 

紅牌出場:觸犯第一章第9點或犯規情節非常嚴重 且有傷害伺服器地圖 與肆意製造傷

            害伺服器衝突者,處以紅牌出場,並將當事者逐出伺服器及RTM鐵路總局社團且永久

封鎖

 

被處以紅牌出場的當事者,其遺留建築物及物業得由所屬的
鐵路聯盟接手或是通報管理員拆除。

  1. 若某鐵路聯盟觸犯第三章第 4 點規定,管理員得對全鐵路聯盟成員發出黃牌警告
    該鐵路聯盟所屬成員依黃牌警告規定全體禁建 2 星期。

第七章:鐵路聯盟退場規定


1.鐵路聯盟負責人因各種因素欲推出該聯盟,須報請鐵路總局知悉,鐵路總局得依聯盟活躍狀況作出因應處置。
2. 若該聯盟屬於長期活躍狀態,聯盟主席退出前必須尋找代理/繼任主席代理職務,若主席退出一日後該聯盟仍無替代主席,鐵路總局得暫時撤銷該聯盟合法營建權利,進入重整狀態三日,重整期間所有歸屬於該聯盟的”鐵路聯合開發計畫”為禁建狀態。若重整期間鐵路聯盟推選出合法繼任主席,則立即恢復該鐵路聯盟既有合法權利並復建。
3.鐵路聯盟重整期間若該聯盟仍無替代或接任主席,鐵路總局得永久撤銷該聯盟成立資格及所有合法權利,並強制解散該聯盟,所有”鐵路聯合開發計畫”全部凍結並暫時禁建,直到該案負責人加入其他鐵路聯盟方可撤銷凍結處分。
4.若該聯盟屬於不活躍狀態,聯盟主席得直接退出並由鐵路總局公開宣告於一日之內尋找代理主席,此時聯盟屬於半解散狀態。若在一日內找到繼任主席 ,該鐵路聯盟得繼續營運 。若該鐵路聯盟在一日內仍無繼任主席產生,鐵路總局得公開宣告解散該聯盟並取消其所有合法權利,所有”鐵路聯合開發計畫”全部凍結並暫時禁建,直到該案負責人加入其他鐵路聯盟方可撤銷凍結處分。
5.聯盟解散後,所有歸屬該聯盟的”鐵路聯合開發計畫”建築原地保留但處於禁建狀態,該計畫負責人須於兩週內加入新的聯盟並且讓該聯盟主席通告鐵路總局,方可復建。若”鐵路聯合開發計畫”負責人在聯盟解散兩週後仍沒有加入任何鐵路聯盟,則鐵路總局得撤銷該計畫合法權利並勒令全面禁建。
6.鐵路聯盟遭到解散而計畫被凍結禁建的成員,若其同時為其他合法運行鐵路聯盟成員,則其遭凍結禁建的計畫得不受第3至第5點規定約束,由其參與的另一個合法運行鐵路聯盟全權處置該計畫並報請鐵路總局核准。該成員現時在合法運行鐵路聯盟內進行中的”鐵路聯合開發計畫”合法權利不受其為另一個解散聯盟成員身分影響能仍繼續興建。
7. 承第6點,若該成員參與的另一個合法運行鐵路聯盟聲明放棄第6點權利,則禁建案得由鐵路聯盟撤銷該計畫合法權利並勒令全面禁建。